我們在本文中梳理了 ASIC 金融科技負責人對去中心化產品監管的核心觀點,闡明以經濟實質為導向的監管思路,並解析澳洲在代幣化證券、穩定幣等領域的立法現況。透過與美國、歐盟等框架的對比,協助讀者掌握監管趨勢,值得深入閱讀。
去中心化產品的監管挑戰
在談及去中心化的協議與服務時,博倫承認這類專案在分類上容易產生爭議。他強調,監管應聚焦於實際的控制權與收益分配,而不是僅憑「去中心化」這一標籤來判斷。
「只要能夠識別出某一方對協議的設計、治理或經濟結果施加了影響,監管義務就應當隨之產生。」
此觀點表明,監管機關更傾向依據行為實質而非形式聲明來確定監管範圍。
監管思路:以經濟實質為核心
在墨爾本貨幣與金融會議上,ASIC 金融科技負責人萊斯·博倫發表了題為《數位資產的監管框架》的論文,提出應當「依據經濟實質而非技術形式」來審視加密資產的監管。
他指出,代幣化證券應繼續適用現行的證券法,而穩定幣則應歸入支付服務(如 Line Pay)立法的監管範疇。此外,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加密業務可能需要遵循相應的消費者保護法。
博倫的這種實質導向的監管思路,與美國的 CLARITY 法案以及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法規等框架形成了鮮明對比。
「數位資產在本質上是對長期金融活動的一種技術升級。雖然發行、轉讓和記帳的方式已改變,但它們服務的核心經濟功能保持不變。」
他進一步補充,監管體系歷來能夠隨技術進步調整——從紙質憑證到電子記帳——同時始終堅持消費者保護、市場誠信與系統穩健等基本原則。
澳洲的立法現況
與許多國家不同,澳洲並未推出一部專門針對加密貨幣的大型法案。博倫解釋說,現行的《數位資產框架法案》僅是對《公司法》進行有限的修訂,目的是將數位資產平台納入已有的金融服務監管體系,而不是創建全新的監管結構。
「該法案並未拋棄既有的金融服務框架,而是透過量身訂製的修訂,將數位資產平台納入已有的監管體系。」
ASIC 已透過資訊簡報 225 為市場提供指引,明確《公司法》中關於「金融產品」和「金融服務」的定義同樣適用於數位資產。
「ASIC 的指導意見否定了將數位資產視為獨立資產類別的做法。相反,當數位資產充當證券、衍生品、投資計畫權益或非現金支付工具時,它們便落入監管範圍。」
博倫認為,聚焦「經濟特徵而非技術標籤」有助於監管機關制定更明確的規則,並且能有效削減監管套利的空間。資訊簡報 225 同樣側重於對中介機構的監管,而非對代幣本身進行約束,因為大多數消費者受損案例皆源於託管、交易、借貸或收益服務平台的行為。
監管的技術邏輯
博倫指出,金融基礎設施從紙質記錄向電子記錄的轉變,並未導致監管框架的根本性變更,同理,區塊鏈技術也不應被視為必須制定全新監管體系的例外。
「當金融基礎設施從紙質記錄轉向電子記錄時,並不需要新的監管框架,那麼對於區塊鏈也同樣不需要。」
他進一步強調,區塊鏈和加密貨幣在功能上與既有金融基礎設施相似,制定立法時不應把它們當作獨立的資產類別來處理。

「監管體系已多次適應技術變革——從紙質工具到電子記錄——但始終未放棄消費者保護、市場誠信與系統穩定等基本原則。」
以上即為 ASIC 金融科技負責人對加密貨幣作為技術架構下金融創新的闡釋,更多關於澳洲監管細節請關注 Bitaigen(比特根)的後續報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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